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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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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

      --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

      --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

      --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 3730.2 道路车辆 质量 词汇和代码(idt ISO 1176:1990)

      GB/T 3730.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 车辆尺寸(neq ISO 612:1978)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30.1,GB/T3730.2,GB/T3730.3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车辆应满足4.1、4.2、4.3、4.4的相应要求。

      4.1 车辆外廓尺寸要求

      4.1.1 车辆外廓尺寸限值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应不超过表1规定最大限值。

      4.1.2 车辆外廓尺寸的其他要求

      4.1.2.1 当汽车或汽车列车处于满载状态、外后视镜底边离地高度小于1800 mm时,其单侧外伸量不得超出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宽度处200 mm。外后视镜底边离地高度大于或等于1800 mm时,其单侧外伸量不得超出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宽度处250 mm。

      4.1.2.2 汽车的顶窗、换气装置等处于开启状态时不得超出车高300 mm。

      4.1.2.3 汽车的后轴与挂车的前轴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3.00 m(牵引中置轴挂车除外)。

      4.1.2.4 汽车和汽车列车(不计具有作业功能的专用装置的突出部分)必须能在同一个车辆通道圆内通过,车辆通道圆的外圆直径D1为25.00m,车辆通道圆的内圆直径D2为10.60m。汽车和汽车列车由直线行驶过渡到上述圆周运动时,任何部分超出直线行驶时的车辆外侧面垂直面的值(车辆外摆值)T 不得大于0.80m(测量方法见附录A)。

      表1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 (单位为毫米)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

      1)挂车车长为挂车最前端至最后端的距离;

      2)即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下同;

      3)当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具有驾驶室且驾驶员座椅后设计有物品放置空间时,车长、车宽、车高的限值分别为5200mm、1800mm、2200 mm;

      4)指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四轮农用运输车,下同;

      5)车长限值不适用于不以运输为目的的专用作业车;

      6)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的车长限值为13000mm;

      7)当货厢与驾驶室分离且货厢为整体封闭式时,车长限值增加1000mm;

      8)对于货厢为整体封闭式的厢式货车(且货厢与驾驶室分离)、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及整体封闭式厢式汽车列车,以及车长大于11000mm的客车,车宽最大限值为2550mm;

      9)定线行驶的双层客车车高最大限值为4200mm;

      10)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车宽限值3000mm;车长限值不适用于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运送车辆的专用半挂车(但与牵引车组成的列车长度需符合本标准规定)和运送单箱长度大于12.2m(40英尺)集装箱的框架式集装箱半挂车;

      11)对于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集装箱半挂车,以及组成五轴汽车列车的罐式半挂车,车长最大限值为13000mm;

      12)自2008年1月1日起,在高等级公路上使用的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车长最大限值为14600mm;

      13)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列车和运送单箱长度大于12.2m(40英尺)集装箱的框架式集装箱列车除外;自2008年1月1日起,与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组成的铰接列车在高等级公路上使用时,车长最大限值为18100mm;

      14)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挂车列车车宽限值3000mm;

      15)对于集装箱挂车列车指装备空集装箱时的高度。2007年1月1日以前,集装箱挂车列车的车高最大限值为4200mm。

      4.2 车辆的最大允许轴荷限值

      4.2.1 单轴

      汽车及挂车单轴的最大允许轴荷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最大限值。

      表2 汽车及挂车单轴的最大允许轴荷的最大限值 (单位为千克)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

      4.2.3 其它类型的车轴

      对于其它类型的车轴,其最大允许轴荷不得超过该轴轮胎数×3000 kg。

      4.3 车辆总质量限值

      4.3.1 最大允许总质量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得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且不得超过表4规定的最大限值。

      4.3.2 最大设计总质量

      货车、挂车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得小于表4规定的最小限值。

      表4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及最大设计总质量的最小限值(单位为千克)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

      4.4 其他要求

      4.4.1 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不得小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总质量的25%。

      4.4.2 四轴汽车(自卸车除外)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数值(单位:t)不能超过其最前轴至最后轴的距离的数值(单位:m)的5倍。

      4.4.3 挂车及二轴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600mm,二轴自卸车、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800mm,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15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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